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1號
109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子喬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複代理人乙○○律師
甲○○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維宏 律師上列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請求離婚等事件(108年度婚字第61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109年度婚字第13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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