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琮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7日110年度簡字第19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第135號、第13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琮豪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相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87頁、第91頁、第95頁至第97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3頁至第117頁),依前揭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皆未到庭,僅於刑事聲明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敘明「理由後補」(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提出上訴理由及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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