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芷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芷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扣案之新臺幣5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芷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鑑定報告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5000元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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