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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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茲引用之。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台中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九三)中縣雅戶字第三八○五號函所檢附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