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路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82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路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凌晨3時1分許,騎乘腳踏車前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見被害人張玉婷所有之白米1包(50台斤,價值新臺幣1,200元)置於該處門口,無人在旁有機可乘之際,徒手竊取該包白米得手,旋騎乘腳踏車逃逸無蹤。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公訴人係於108年3月15日對被告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該案於108年4月17日繫屬本院,此有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16日桃檢東妙108偵6820字第108902799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惟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8年6月9日發現死亡,此有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5日竹縣東戶字第1080001687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份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本院獨任審判,均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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