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鳴(原名陳宗仁)
張香釧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尚鳴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前,找張香釧催討債務,雙方一言不合引發口角,詎陳尚鳴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勒住張香釧之脖子,張香釧亦不甘示弱,掙脫陳尚鳴之箝制後,隨即基於傷害之犯意,與陳尚鳴扭打、鬥毆,致陳尚鳴受有右手肘、右膝、左胸壁及左肩挫傷與擦傷等傷害,張香釧則受有右頸部挫傷、左側胸壁挫傷、雙側膝蓋多處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尚鳴、張香釧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香釧告訴被告陳尚鳴;告訴人陳尚鳴告訴被告張香釧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香釧、告訴人陳尚鳴均已撤回本件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2份等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