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債權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賜弘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狀內載經查債務人張賜弘係住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依據為何?(經查調其戶政遷徙紀錄顯示其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將戶籍遷離上開住址)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