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債務人 李基益 律師即被繼承人 吳金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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