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丙○○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4,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以所主張土地面積之申報地價及年息百分之10租金之15倍計算,桃園縣中壢市○○段第31之166、31之61、31之63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4,306,500元、148,500元、8,949,600元,合計為13,40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