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存字第15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三00九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8年度全一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執行假扣押而受有損害,曾提供新台幣18萬元,並以91年度存字第15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惟聲請人擬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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