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 陳建文
吳慶豐 共同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複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被告花蓮縣卓溪鄉公所代表人 呂必賢 (鄉長)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