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113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李文聖 即 李淑慧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