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債權人 陳靜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春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陳靜雯之地址。
②對債務人賴春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