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發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被告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乃惇 原告與被告間交付發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原告請求返還發票所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