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2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張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零陸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童兆勤 ,惟於本件起訴後,變更
為利明献,且經利明献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且經將繕本送達被告,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依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期付清當期最低繳款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週年利率20%(104年9月1日起調為15%)計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4年6月23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3萬1,743元未清償,其中本金32萬4,236元應自94年6月24日起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15%計息。㈡被告於92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
即日起至96年10月23日止,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18%固定計算,被告應於每月23日、分50期,各攤還1萬4,286元,如未依約清償,原告得就債務餘額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就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至94年5月10日止,尚欠本金餘額34萬5,250元,其後即未再清償,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且應給付原告按上開約定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另於92年8月6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借款利息按週
年利率18.25%固定按日計算(104年9月1日起調為15%),如未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4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1萬3,662元,並應自94年5月11日起按週年利率18.25%、自104年9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
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專屬同意書及約定條款、專案貸款申請書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透明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通信貸款帳務明細及授信交易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及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本院依前述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啟銓┌───────────────────────────────────────────────────┐│附表(108年度訴字第4278號)│├──┬────┬──────┬──────┬──────────────┬──────────────┤│編號│債務種類│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計息期間│週年利率│計算期間│├──┼────┼──────┼──────┼────┼─────────┼────┼─────────┤│1.│信用卡│33萬1,743元│32萬4,236元│20%│自民國94年6月24日│無│無│││││││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無│無│││││││起至清償日止│││├──┼────┼──────┼──────┼────┼─────────┼────┼─────────┤│2.│通信貸款│34萬5,250元│34萬5,250元│無│無│20%│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3.│現金卡│1萬3,662元│1萬3,662元│18.25%│自民國94年5月11日│無│無│││││││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無│無│││││││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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