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賢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於民國
106年7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合計刑期2年4月(其中插接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1年5月
5日),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0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