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3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之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