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吳蓮香 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4年2月14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04年6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1│陳淑惠│吳蓮香│103年10月│未載│3,500,000│CH481966│││││17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