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JOHNNYENGLISHREBORN」DVD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建立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170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JOHNNYENGLISHREBORN」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乙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70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2年10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JOHNNYENGLISHREBORN」DVD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之用,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復經傳訊時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鑑識結果,確認係盜版光碟等情,有鑑定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上開光碟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遊戲光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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