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詹寶綉 被告 詹謹誠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675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謹誠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詹寶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李善植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