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江和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江和順│元大銀行羅東分行│100年12月15日│29,500元│A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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