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6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世宗 債務人 許嘉欣
一、債務人許嘉欣應於被繼承人 陳秀雀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