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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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1585號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代理人 張新莉 債務人 劉娜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繹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債務人稅務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