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8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王惠欣 即王麒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及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之集保、證券及薪資等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及新竹縣湖口鄉,有集保查詢報表及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分別屬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法應裁定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再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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