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
四、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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