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蘇翠華 被告 蘇佳玲
蘇峰玫
蘇郁菁
蘇幸美
蘇健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4132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參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換算持有應有部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萬5,000元【計算式:350萬元×1/4=8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賴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