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輔佐人即被告之父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33、3503號),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苗簡字第1048號),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97年度易字第1059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