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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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66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丙○○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高婕芸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母親甲○○與相對人乙○○所生之女。聲請人自出生起,相對人即長期在中國工作,每2個月返台10天,但自95年8月10日起相對人即未再返台,其已在中國另組家庭,拋棄聲請人母女,一切照顧聲請人之責均由母甲○○獨力負擔,相對人對聲請人不聞不問,為此聲請人之母甲○○已向鈞院訴請離婚,經鈞院判決離婚及聲請人由母監護;聲請人現與母同住,由母娘家親人幫忙扶養,聲請人與相對人家族親戚均無往來,為使聲請人融入母娘家之生活及取得家族認同,為此請求法院准變更聲請人丙○○之姓氏為母姓「高」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婚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核屬無誤並附卷為憑。又證人即聲請人之舅舅 高以緯 到庭證稱:「相對人去中國以後就沒有任何消息,聲請人都是由我妹妹扶養,過年過節都參加我們這邊家族活動,祭祀也是參加我們這邊家族,所以聲請人整個家族認同都在我們這邊」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丙○○現與其母親甲○○同住,並由母娘家親人幫忙扶養,聲請人之父親即相對人乙○○於8月23日出境後即未再返台,對聲請人不聞不問,未善盡為人父之責,現行方不明。相對人經本院通知亦未到庭表示意見。聲請人丙○○由母親扶養照顧多年,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聲請人丙○○與相對人之父姓家族已無任何社會生活聯結,亦失去身分認同感;聲請人丙○○與母親家族姓氏不同,將影響聲請人丙○○融入家庭生活,確實易引起困擾,是認聲請人丙○○現有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