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 黃豊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確定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其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官並非該事件之承審法官,或該事件業經為終局判決,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均不得聲請法官迴避。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2日具狀對於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本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之承審法官3人迴避,迴避該聲請再審事件之審理,有本院民事訴訟聲請移轉管轄及法官迴避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惟本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於109年5月19日經判決上訴駁回而終結,有該事件判決可稽,足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且該事件之承審法官並非本件之承審法官,於本件並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說明,其聲請法官迴避,即無必要,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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