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6592號
原告 林永富
被告 李陳金綉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659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5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開立如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785號
裁定所記載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2,879元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之原告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執行如主文
之案號,但原告隨即清償完畢,已經原告提出存款憑條(本
院卷第15頁)在卷,可以認定原告已清償完畢,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答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自認,所以本院認
為原告主張本件本票之債權已不存在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