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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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49號自訴人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自訴狀乙份在卷可稽,其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95年11月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上開瑕疵,該裁定於95年11月22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及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之送達簽收紀錄在卷可稽,惟自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周明鴻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意婷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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