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又本裁定已於95年12月8日當庭宣示,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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