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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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7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藍雅萍陳明濃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浩陽 即陳明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藍雅萍、陳浩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陳浩庭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浩庭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浩庭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藍雅萍、陳浩陽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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