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力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力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力豪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家庭暴力防治法、毀損、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3、4之罪、編號7、8之罪,各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3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被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駱青樺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期││├─┼──┼───┼───┼─────┼───┼─────┼───┼───┤│1│不能│有期徒│108年1│高雄地院│108年│高雄地院│108年││││安全│刑2月│月16日│108年度交│3月26│108年度交│4月30││││駕駛│││簡字第545│日│簡字第545│日│││││││號││號│││├─┼──┼───┼───┼─────┼───┼─────┼───┤││2│毒品│有期徒│107年│橋頭地院│108年9│橋頭地院│108年││││危害│刑4月│12月9│108年度簡│月11日│108年度簡│10月15││││防制││日│字第1277號││字第1277號│日││││條例││││││││├─┼──┼───┼───┼─────┼───┼─────┼───┼───┤│3│毒品│有期徒│108年1│橋頭地院│108年│橋頭地院│109年1││││危害│刑5月│月18日│108年度簡│12月2│108年度簡│月8日│編號3│││防制│││字第1580號│日│字第1580號││、4曾│││條例│││││││定應執│├─┼──┼───┼───┼─────┼───┼─────┼───┤行有期││4│毒品│有期徒│108年1│橋頭地院│108年│橋頭地院│109年1│徒刑6│││危害│刑3月│月20日│108年度簡│12月2│108年度簡│月8日│月│││防制│││字第1580號│日│字第1580號│││││條例││││││││├─┼──┼───┼───┼─────┼───┼─────┼───┼───┤│5│毒品│有期徒│108年2│橋頭地院│108年│橋頭地院│109年1││││危害│刑4月│月21日│108年度簡│12月2│108年度簡│月8日││││防制│││字第2292號│日│字第2292號│││││條例││││││││├─┼──┼───┼───┼─────┼───┼─────┼───┤││6│家庭│有期徒│107年│高雄地院│109年│高雄地院│109年││││暴力│刑3月│11月18│109年度簡│3月9日│109年度簡│4月15││││防治││日│字第668號││字第668號│日││││法││││││││├─┼──┼───┼───┼─────┼───┼─────┼───┼───┤│7│毀損│有期徒│108年1│高雄地院│109年│高雄地院│109年│編號7││││刑2月│月21日│109年度審│5月29│109年度審│7月8日│、8曾││││││易字第463│日│易字第463││定應執││││││號││號││行有期│├─┼──┼───┼───┼─────┼───┼─────┼───┤徒刑3││8│妨害│有期徒│108年1│高雄地院│109年│高雄地院│109年│月│││自由│刑2月│月25日│109年度審│5月29│109年度審│7月8日│││││││易字第463│日│易字第46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