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98.4.30│本院98年度│98.9.15│本院98年度│98.10.5│編號2至3│││一級毒│刑9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曾定應執行│││品│││3028號││3028號││有期徒刑1│├─┼───┼───┼────┼─────┼────┼─────┼────┤年。││2│施用第│有期徒│98.7.26│本院98年度│98.11.12│本院98年度│98.11.30││││一級毒│刑10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3728號││3728號│││├─┼───┼───┼────┼─────┼────┼─────┼────┤││3│施用第│有期徒│98.7.25│本院98年度│98.11.12│本院98年度│98.11.30││││二級毒│刑4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3728號││3728號│││├─┼───┼───┼────┼─────┼────┼─────┼────┤││4│詐欺│有期徒│98.7.7│本院98年度│99.3.31│本院98年度│99.3.31│││││刑4月││簡上字第││簡上字第││││││││1214號││1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