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41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明宗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驗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共陸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張明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對於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該條例第11條第4項另有處罰規定,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首於101年6月7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其住處,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漢 」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非法持有之。又承上開犯意,復於同年月10日某時,在桃園縣石門水庫附近某橋上之車內,以1萬6,000元之代價再向「阿漢」購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而接續非法持有之,並自該時起持有純質淨重合計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嗣同年月12日晚間7時許,在上址住處客廳沙發上、其隨身背包內塑膠盒中及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後方等處,為警搜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明宗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7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0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三、按最高法院歷年來針對罪數問題乃建立所謂「吸收犯」之理論(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502號判決參照),且其類型亦非專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一類為限,尚包括全部行為吸收部分(階段)行為等。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持有毒品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吾人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至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之情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既另有處罰規定,與持有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者即屬不同犯罪,則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並有施用犯行,仍由施用行為吸收持有之低度行為,兩者並無扞格之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明宗於本院審理時坦言其係以所扣得之海洛因(此部分如後述)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毒品之行為,而該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8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02年4月8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見解,雖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行為既為高度之重行為,自無從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屬低度、輕行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舉所吸收而應同其處置,因之,檢察官另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提起公訴,自屬適法。其次,大麻煙草係由大麻花、葉乾燥後之混製品,再大麻花、葉本身即為毒品,並不存有摻雜他物加以調和、稀釋之問題,是以質屬乾燥大麻花、葉混製品之煙草,猶無不同,其淨重即為毒品之「純質」淨重,此為是類毒品之特性所使然。再者,被告先後購入並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緣由、目的並利用同一手段向同一對象賡續為之,可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所接續進行之各個部分動作,自應包括評價視之屬接續而為之一行為,準此,既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則其持有之量自應總合計算,復經彙算結果,總純質淨重為21.378公克,已逾法定標準20公克,據此,核告張明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如前述,其先後二次購入而持有毒品之舉,僅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種類為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純質淨重達21.378公克,數量不少,犯行所潛生之危害非可等閒視之,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具悔意,兼衡案發時其係「無業」,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個人資力顯然不佳,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驗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個,驗餘淨重共12.6306公克)、大麻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共8.33公克),均為第二級毒品,並各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針筒
4支、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2包、玻璃球1組等物,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均係「阿漢」所有,復無證據可憑認確屬之所有,況各該物且與本件犯行無涉,又非違禁物,於本件自不得諭知沒收。至被告為警查獲時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4.77公克),縱如其所稱該2包海洛因中有1包係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同時購得而持有之情(見本院102年8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彼此間要具一行為而為之關係,惟如前述,其持有該2包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自須同於施用部分之處置而為不起訴處分,進言之,即不得與之割裂另行起訴或從實體上再予論罪,準此,基於競合之各罪皆須在實體可為有罪之評價方得認屬裁判上一罪之前提,始有「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此一原則之適用,是該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既不得再予評價論罪,則與被告之本件犯行顯乏所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未能逕予審判,抑且,檢察官就此亦未起訴,本院自毋庸為任何諭知,再該
2包海洛因更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於本件當不得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此部分應請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末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扣押物品內容│├──┼──────────────┼─────────────────┤│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⑴白色透明結晶2袋。實稱毛重8.4640│││含包裝袋4個)│公克,淨重7.7840公克,取樣0.1360││││公克,餘重7.6480公克,純度為99.9││││﹪,純質淨重7.7762公克。││││⑵白色偏黃透明結晶2袋。實稱毛重5.8││││020公克,淨重5.2170公克,取樣0.2││││344公克,餘重4.9826公克,純度為9││││9.9﹪,純質淨重5.2118公克。│├──┼──────────────┼─────────────────┤│2│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含包裝袋│合計淨重8.39公克,驗餘淨重8.33公克│││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