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香菸陸支(淨重肆點肆柒伍零公克、驗後餘重肆點肆伍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香菸6支(淨重4.4750公克、驗後餘重4.451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其未經法院判決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明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香菸6支(淨重4.4750公克、驗餘淨重4.4511公克)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交通部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3號卷第3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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