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家慶(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至15所示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11月21日至107年3月13日,附表編號16、17所示為轉讓偽藥罪,犯罪時間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3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及附表編號
1、附表編號2至15、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以書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9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4日至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8日15時14分許106年11月21日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30日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81號(已執畢)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2日19時2分許107年2月12日19時25分許106年12月15日16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2日17時11分許107年2月13日15時48分許106年12月15日19時3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6日11時許107年2月13日14時許107年2月24日18時3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4日18時23分許107年3月13日15時35分許107年2月28日13時4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617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5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16至17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判規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