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黃奕文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 蔡福源 被告 黃美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