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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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黃奕文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 蔡福源 被告 黃美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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