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祥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芳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由具保人黃祥芳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八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