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被告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甲○○
17號(選任辯護人彭國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2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之父 林錫彬 罹患右側口腔硬顎癌第4期,身為人子之被告希望能交保服侍父親病寢,使父親病情好轉,爰聲請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經本案尚在審理中,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