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