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魯崇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魯崇澳為址設南投縣○○鎮○○路○號國立暨南大學(下稱暨南大學)學生,亦為暨南大學位於大學路560號之男研究生宿舍之工讀生。詎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趁暑假期間告訴人即暨南大學學生 陳子鵬 返回香港之際,於民國106年9月13日14時13分許(滯留時間約16分鐘),未經許可而無故侵入告訴人位在男研究生宿舍之編號56124號寢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魯崇澳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子鵬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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