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瑋駿
尚伯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互為告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均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