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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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4樓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件:
㈠提出俊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五年內之營業稅繳納資料。
㈡提出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