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經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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