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9號
原告 蔡宜珊
被告 李友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又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吳旻靜
法官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