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立功國民住宅社區A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社區住戶規約。
三、相關欠費證明資料。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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