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