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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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志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志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孫志杰因犯賭博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孫志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聚眾賭博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7年9、10月間某日起│98.04.11-98.04.16│98.04.16-98.04.26│││至98年4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度案號│9466、11503號│28915號│289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3331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15│99.12.08│99.12.08│├─┼───────┼──────────┼──────────┼──────────┤│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3331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09│99.12.08│99.12.08│├─┴───────┼──────────┼──────────┼──────────┤│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108號│14606號(編號2、3、4│14606號(編號2、3、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孫志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04.10││││││││├─────────┼──────────┼──────────┼──────────┤│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度案號│289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0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08│││├─┴───────┼──────────┼──────────┼──────────┤│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定刑後再傳執行││││14606號(編號2、3、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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